【承辦律師】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 非法買賣槍支罪、絕處逢生、刑事辯護
【案情簡述】
張某的犯罪行為主要是買賣槍支。被捕之后,他除了交代檢舉了同伙的許多罪行之外,還交待自己先后買賣50余支和100余支。但是實際上,張某買賣的槍支只有10余支,但他錯誤地理解法律,為了從寬處理才夸大了事實的。
一審判決張明因犯買賣槍支罪,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的法規,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觸犯這一罪行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辯護要點】
接受家屬委托后,辯護人王雪莉律師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張某,向其了解案情及偵查機關的取證過程,并查閱案卷材料;針對張某提供的線索,積極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經辯護人深入分析研究案情,發現本案在事實、證據方面存在諸多問題,部分事實除了口供外沒有任何客觀證據予以印證。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張某認定買賣槍支數量10余支。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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