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 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 販賣運輸毒品;死刑緩期執行
【案情簡介】
2013年4月,被告人張某在云南購買麻古1100粒,指使趙某某乘車將上述毒品運至云南省某地交給錢某某、孫某某。二人根據張某的指使,將上述麻古運輸至福建省后,又指使孫某某將上述麻古運輸至北京市。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張某隨身攜帶的毒品以及藏匿毒品被查獲,經鑒定,800克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多次實施販賣、運輸毒品的行為,且系累犯,判處被告人張某死刑。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辯護要點】
二審時,被告人張某的家人慕名來到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聘請王雪莉律師為其二審辯護人。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王雪莉律師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事實方面,一審判決認定的涉案毒品海洛因800克與張某沒有直接關聯,不應計入其涉案毒品數量;定性方面,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針對涉案毒品實施了販賣行為;量刑方面,一審判決張某死刑,量刑畸重;程序方面,針對涉案毒品的搜查、扣押及鑒定程序存在諸多瑕疵。
在辦理此案的過程中,律師盡全力查找案卷中存在漏洞與不足,從事實、定性、量刑、程序等方面提出了辯護意見,以求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雖然法院沒有完全采納律師的辯護意見,但是當事人能夠“保命”,能夠獲得改過自新的機會,實現了我們的目標,這是對我們工作最大的肯定,也是律師這份工作的價值所在。
【裁判結果】
經過審理,二審法院撤消了一審法院的死刑判決,改判上訴人張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2020 版權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備 11005639號
公安備案 12010402000900
技術支持:onnuoIAD
電話咨詢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