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 陳婕律師
【關鍵詞】 毒品犯罪;死刑緩期執行
【案情簡介】
2012年1月21日至24日間,李某伙同張某某自重慶購買,運送至北京販賣,共計販賣、運輸冰毒800克,且李某為五年內曾因販賣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毒品再犯、累犯人員。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的規定,李某面臨被判處死刑的嚴峻風險。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辯護要點】
接受家屬委托后,辯護人陳婕律師頂著巨大壓力開展工作,除了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被告人李某,向其了解案情及偵查機關的取證過程外,還查閱案卷材料,查找司法判例。經深入分析研究案情,辯護人在辯護意見中指出:
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運輸毒品及在某地向他人販賣毒品100克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被告人李某某系吸毒人員,在量刑時應當對此情節予以酌情考慮
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100克冰毒的指控事實未予認定,并充分考慮了“以販養吸”的量刑情節。
多次販賣毒品被判刑,作為一名毒品累犯、再犯,此次運輸、販賣毒品八百克,被告人李某已經坦然直面死刑。但辯護律師卻滿懷信心,成功辯護,最終幫助當事人成功保命。卓有成效的工作成功,總是讓人心潮澎湃,激蕩滿懷。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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