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14年XX月XX日,甲通過其名下卡號為62×××80賬戶向乙名下賬號為62×××92賬戶內轉款10萬元。2015年XX月XX日,甲通過其名下賬號為28×××84賬戶向乙名下賬號為62×××92賬戶內轉款90萬元。2015年3月9日,乙出具借據一份,寫明:今借甲人民幣1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三年,每月付息3.5萬元,付息日自2015年X月X日起的每月9日至2018年3月9日止;付息賬號為李某賬號為72×××75中信銀行賬戶;李某與甲為夫妻關系,還李某賬號款項等同還甲借款。甲亦在借據落款處簽名。
2014年X月X日,甲通過其夫李某從李某名下卡號為62×××96賬戶向乙名下賬號為62×××92賬戶內轉款20萬元。2015年X月X日,甲通過案外人楊某從楊某名下賬號為62×××34賬戶向乙名下賬號為62×××92賬戶內轉款60萬元。2015年X月X日,乙出具借據一份,寫明:今借甲人民幣80萬元,借款期限為三年,每月付息2.8萬元,付息日自2015年X月X日起的每月1日至2018年X月X日止;付息賬號為李某名下賬號為72×××75中信銀行賬戶;李某與甲為夫妻關系,還李某賬號款項等同還甲借款。甲亦在借據落款處簽名。
后乙陸續向甲還款,雙方之間對于還款數額、還款順序看法不同,乙認為已歸還大部分借款,甲認為其僅按約定歸還了利息,到期后未歸還本金,故成訟。
二、律師工作及代理意見
該案情因涉及兩份借據,分兩案進行審理。律師代理乙介入本案前,該案件已經過一審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其中一案認定乙已對本息全部清除完畢,駁回甲的訴訟請求,另一案經過計算認定乙剩余應歸還的本金數額及計息時間和方式。律師接到兩案件后,對兩案件一審庭審筆錄進行查閱,與當事人多次溝通后,對于案件中涉及的借貸過程及還款情況按照以下方面重新計算,發現兩案對于還款數額的認定均存在錯誤,對兩案均以認定事實不清為由提起上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
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可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可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2、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3、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4、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可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三、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采納了律師觀點,認定本案事實不清,依法發回重審。
@2020 版權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備 11005639號
公安備案 12010402000900
技術支持:onnuoIAD
電話咨詢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