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杜某原為某飯店下崗工作人員,其人事檔案與社會保險關系仍在某飯店。下崗期間,杜某于2014年3月某日與天津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務(聘用)協議書》,被派遣至第三方某連鎖超市工作,協議期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止,后續訂至2018年年末。期間由人力資源公司為杜某繳納工傷保險。杜某仲裁訴請確認雙方為勞動關系。
二、律師工作及代理意見
接受杜某委托后,律師充分了解案情,收集雙方簽訂的多份《勞務(聘用)協議書》,仔細研究其內容,并整理雙方多年間提供勞動、繳納保險等證據。律師針對爭議焦點提出代理意見,首先雙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用工主體資格;其次,雙方符合勞動關系特征;再次,雙方雖于《勞務(聘用)協議書》中約定雙方是勞務關系,但并不符合勞務關系特征,系名為勞務關系,實為勞動關系;最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從未禁止雙重勞動關系,杜某與某飯店保留勞動關系,并不影響其與人力資源公司亦形成勞動關系。
三、裁判結果
仲裁裁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一審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二審維持原判。
@2020 版權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備 11005639號
公安備案 12010402000900
技術支持:onnuoIAD
電話咨詢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