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天津某學院的食堂需要經過政府采購,經過招投標,學校食堂承包給了一家公司。學院與原食堂人員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學校想給員工一部分賠償,要求員工搬離學校。員工每人均要求學員支付80至100萬的賠償款,因此此事擱置不前。后劉某等16人提起仲裁勞動,要求與學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該16名員工均認為:他們一直在學院食堂工作,均工作二十至三十年,受學院的管理,與學院存在勞動關系,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代理意見
1、該16名員工與學院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學院處的食堂自1988年起就予以外包,該16名員工系食堂的承包人員聘用的員工并不是學院聘用的員工,因為學院作為高校事業單位,聘用員工,應履行嚴格的錄用程序。該16名員工也不受學院管理,該16名員工上班、下班、請假以及工作要求等均由食堂承包人員管理。該16名員工的工資也是由食堂的承包人員支付而不是由學院支付的,所以即使該16名員工在學院處的食堂工作也不能證明該16名員工與學院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該16名員工與學院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學院處的食堂自1988年起就予以外包,該16名員工系食堂的承包人員聘用的員工并不是學院聘用的員工,因為學院作為高校事業單位,聘用員工,應履行嚴格的錄用程序。該16名員工也不受學院管理,該16名員工上班、下班、請假以及工作要求等均由食堂承包人員管理。該16名員工的工資也是由食堂的承包人員支付而不是由學院支付的,所以即使該16名員工在學院處的食堂工作也不能證明該16名員工與學院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三、裁判結果
雖然我所代理天津市某學院,但考慮到食堂員工均在學校工作20年以上,整個青春都奉獻給了食堂,為了息訴罷訪,律師提出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為雙方組織調解,該方案得到了學校和員工的認可。前后共見面調解六次,多次與食堂員工電話、微信溝通賠償方案,賠償數額,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最后雙方簽訂書面賠償協議,大大減少了天津某學院的損失,天津某學院非常滿意,對方十六名員工也表示非常感謝,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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