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王雪莉律師、何春景律師
【關鍵詞】 受賄罪、獲罪輕判、刑事辯護
【案情簡述】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擔任天津市某區供熱辦公室主任、天津市某區供熱燃氣公司經理和天津市某某供熱工程建設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58萬余元,已構成受賄罪。根據我國刑法原第385條、第383條,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承辦過程】
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屬慕名來到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咨詢,并及時委托了王雪莉律師、何春景律師作為被告人李某某一審的辯護人。接受家屬委托后,辯護人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李某,向其了解案情及偵查機關的取證過程,并查閱案卷材料;針對李某提供的線索,積極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經辯護人深入分析研究案情,向法庭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現有證據不能認定李某將焦某某給付的“咨詢費”人民幣30萬元交給被告人李某某。
2、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李某某與李某系特定關系人。
3、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向王某某索要人民幣90萬元證據不充分。
4、被告人李某某向某供熱公司索要車輛使用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犯罪。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最終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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