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范曉燕律師
【關鍵詞】貪污罪、無罪
【案情簡介】被告人劉某被指控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國有財產260余萬元,貪污數額巨大,量刑建議八年至九年半,律師提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被告人貪污罪依法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庭審后檢察機關撤回起訴,被告人實獲無罪。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意見】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國有財產共計260余萬元用于個人購買車輛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現有在案證據無法證實購買涉案車輛的款項系國有財產。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利用職務便利,騙取被告人所在單位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后存于張某某銀行賬戶,用于其個人購買車輛,總計人民幣260余萬元,并提交了證人證言、銀行賬戶明細、購車發票等證據證實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實。辯護人對此持異議,認為現有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購買涉案車輛的款項系國有財產。
1)張某某農行卡內款項來源不清,無法確認是否系被告人所在單位公款
根據張某某證言,其個人名下兩張農行卡中款項均系承兌匯票貼現款,系找金某和王某二人貼現后打入自己賬戶。然本案中缺少承兌匯票貼現的相關書證以及貼現人員金某等人證言,究竟是誰具體經辦貼現事宜、貼現后錢款去向等事實并未查清,且向張某某銀行賬戶匯款人員身份無法確認,不能確定匯入款項是否均與承兌匯票有關。
張某某供述稱金某和王某二人均幫其貼現,貼現后該二人將錢打入張某某農行卡中,然辯護人經仔細核對張某某兩個農行卡賬戶明細,僅發現其中一張卡中有三筆金某轉入款項,總額800余萬元,且轉款時間均在購買涉案車輛時間之后,有關其他人員向自己轉款的情況,張某某在供述中并未予以說明,偵查機關也未找到相關人員進行取證,無法確認匯入款項是否均與承兌匯票有關。
2)僅有張某某、袁某等人證言,無銀行流水等相關書證佐證,不足以證實張某某購買涉案車輛的款項均來源于承兌匯票貼現款
盡管本案中有張某某、袁某等數名證人證言證實購買涉案車輛的款項來源于承兌匯票貼現款,但證人證言具有不穩定性和多變性的特點,其真實性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影響,如張某某改變其有關款項來源的證詞,那么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將無法認定。
此外,如金某或其他向張某某賬戶匯款人員到案,證言內容與張某某證言相悖,證實所匯款項與承兌匯票無關,那本案事實又將如何認定?
綜上,辯護人認為,本案在缺失相關書證及涉案人員證言佐證的情況下,確實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不能得出張某某賬戶內資金尤其是購車款全部系被告人所在單位公款的唯一結論。認定購買涉案車輛的款項系國有財產的事實存疑。
2、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劉某某使用承兌匯票貼現款購買并使用涉案車輛
現有證明劉某某使用承兌匯票貼現款購買并使用涉案車輛的證據僅有張某某等數名證人的證言,辯護人認為,單憑證人證言不足以認定劉某某購買車輛并占有使用之事實。
1)現有購買車輛的合同等書證不能證實涉案車輛系由劉某某出資購買;
2)涉案車輛下落不明、變賣款項去向不清,無法證實涉案車輛變賣后款項由誰實際占有;
3)張某某等證人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利害關系,且僅作出一份 證言,庭審亦未出庭作證,其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存疑,故僅憑在案證人證言不足以證實涉案車輛系由劉某某購買并使用
4)張某某出具的記賬明細以及個人消費記賬明細:公訴機關雖然補充調取了記賬明細,但缺少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缺乏依據,且未讓涉案人員進行辨認,上述所記載內容的真實性、客觀性存疑。
綜上,辯護人認為,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涉案車輛系劉某某使用公款購買,更無法證實車輛購買后由劉某某使用或者變賣后由其占有相應款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刑事訴訟實行嚴格證明標準,要求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需達到確實、充分的要求,各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并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得出唯一的結論,以確定被告人有罪。本案定案證據存在上述諸多疑點,無法滿足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標準,認定劉某某犯貪污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裁判結果】
庭審中律師依法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提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貪污罪依法不能成立的意見。庭審后,檢察機關撤回起訴,被告人實獲無罪。
@2020 版權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備 11005639號
公安備案 12010402000900
技術支持:onnuoIAD
電話咨詢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