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 何春景律師
【關鍵詞】搶劫罪
【案情簡述】
被告人岳某受馮某某糾集、被告人方某受韓某某以要賬名義糾集,伙同馮某某等人,持事先準備的仿真槍潛入于某某住處,岳某、方某使用仿真手槍對被害人于某某進行威脅,共同搶走被害人于某及之后到來的司機趙某的多項財物。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普通搶劫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入戶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辦案過程】
本案一審,檢察機關指控內容為“被告人岳某、方某伙同馮某某等人,持槍形物竄至被害人住處,搶走若干財物。辯護人通過深入挖掘被告人方某入戶的主觀故意,抓住方某系被“以要賬名義糾集”,并非出于搶劫的目的進入被害人家中的關鍵點,做出方某屬戶內臨時起意搶劫的有力辯護,從而使得本案不僅實現了方某本人大幅度減少刑期至二年的好的效果,也使得同案岳某本起犯罪事實得到大幅度減免,這是指共性。
本案一審,在已經取得較好辯護效果的基礎上,為進一步爭取更好的辯護效果,辯護人建議方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辯護人又著力于挖掘方某不同于岳某的個性因素,充分考慮到方某系未成年人,國家關于未成年人犯罪有相關減免的特殊規定,提出關于方某新的事實:方某系某職業技術學校的新生,該校愿配合司法機關對其進行監管及再教育。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辯護意見,改判方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實現了由十年以上追訴到緩刑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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