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何春景律師
【關鍵詞】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情簡介】
被告人賈某與楊某某共同預謀并商定,由楊某某提供毒資及1萬元好處費,由賈某前住廣州市聯系購買毒品等事宜。賈某乘飛機到達廣州市。次日,楊某某向賈某轉賬人民幣7.75萬元用于購買甲基苯丙胺1千克,后通過短信息的方式將收貨人信息和收貨地址告訴賈某,賈某以8萬元從“老虎”處購買1千克毒品并告之收貨信息,“老虎”負責將毒品通過快遞方式寄到天津市。當二被告人前往快遞公司領取毒品包裹時被民警當場抓獲。
本案一審,公訴機關以楊某某、賈某涉嫌運輸毒品犯罪提起公訴,楊某某的辯護人僅從共同犯罪從犯角度出發為被告人作出罪輕辯護,一審法院以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當,認定二被告人均為主犯,對一審辯護律師意見未予采納,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楊某某無期徒刑、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我們代理楊某某二審辯護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遺漏了重要環節,區別一審辯護僅考慮從犯認定,另辟蹊徑,仔細研究相關司法解釋,提出原審認定楊某某構成運輸毒品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宜定性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辯護意見。
《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15】129號)(一)罪名認定問題規定:“…吸毒者在買、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罪,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吸毒者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購毒者接收販毒者通過物流寄遞方式交付的毒品,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
依據上述司法解釋,辯護人提出本案中楊某某提供毒資以及好處費,由賈某前往廣州購買毒品,賈某交付毒資后,對方將毒品快遞到天津市。楊某某作為購毒者接收販毒者通過物流寄遞方式交付的毒品,且除其不穩定的供述外,沒有證據證明其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而購買毒品,依法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法院最終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改判楊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實現了由無期徒刑到有期徒刑的重大突破。本案還存在一個戲劇性情節:同案賈某以8萬元購買毒品,包括必要開銷在內實際獲取楊某某95200元,屬于變相加價販賣毒品,被法院改判為販賣毒品罪。以本案涉嫌的毒品數量來看(販賣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法定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賈某的行為依法可能至少要判處無期徒刑的重罰,但因上訴不加刑的規定,維持了賈某一審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刑期,僅在量刑起點對其判處刑罰,這在司法實踐中是非常罕見的戲劇性案例。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改判楊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實現了由無期徒刑到有期徒刑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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