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陳婕律師
【關鍵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千余萬元、緩刑
【案件經過】
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千余萬元,辯護律師提出部分涉案數額依法不應計入犯罪數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最后判處緩刑。
【本案爭議焦點】
1. 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象49人,這些人員是否都應認定為其非吸對象?
辯護人認為,王某某非法吸攬存款的49名投資人可分為四類人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中三類投資人員不應認定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犯罪對象,相應地這些投資人的投資金額不應計入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數額。
2. 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參與的三類投資項目的吸攬金額是否都應認定為其犯罪數額?
辯護人認為,指控王某某參與的三類投資項目中,其中兩個涉案項目王某某并沒有實施 “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行為。而這一客觀行為恰恰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因此,不應將投資人在這兩個項目中的投資數額認定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數額。
3. 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
王某某此前一貫表現良好,沒有任何的前科劣跡。多年來自己經營美發店,有較為穩定的收入,屬于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嫌疑人。同時,王某某早年離異,是其未成年孩子的唯一撫養人,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
【主要辯護意見】
1. 指控的24名投資人不應認定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對象。
(一) 未經王某某直接宣傳而參與投資的投資人不應認定為王某某實施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犯罪對象。
根據在案證據,經王某某直接宣傳后參與投資的投資人被稱為“二代投資人”,而通過“二代投資人”宣傳后再參與投資的,相對于王某某來講就是 “三代投資人”。本案中“三代投資人”共9人,他們分別是經 “二代投資人”宣傳后購買理財產品。對此,該9名“三代投資人”在陳述筆錄中都予以了確認。辯護人認為,該9名“三代投資人”不應認定為王某某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犯罪對象,理由如下:
第一, 王某某沒有實際參與對該9名投資人的非吸行為。
第二, 王某某沒有從該9名投資人的投資行為中收取任何形式的好處。
綜上,這9名投資人的投資金額不應計入王某某的吸攬金額。
(二) 王某某的近親屬的投資金額不應計入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數額。
(三) 經王某鳳直接宣傳后參與投資的投資人不應認定為王某某實施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犯罪對象。
綜上,以上三類投資人的投資行為均與王某某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王某某對他們的投資行為既沒有起到主動宣傳的作用也沒有間接放任的故意。因此,不應將這24名投資人認定王某某實施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犯罪對象,相應的應將這些投資人的投資金額從指控的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數額中扣除。
2. 指控的部分投資項目所涉及的投資金額不應認定為王某某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
(一) 王某某沒有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這兩類理財產品。
(二) 王某某沒有從他人投資這兩項理財中獲取利益。
綜上所述,王某某沒有向涉案的24名投資人直接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故不應將該24人認定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對象,涉及的投資數額應從指控的犯罪數額中扣除。同時,王某某沒有向他人公開宣傳“xx公司65萬代客理財產品”和“xx公司原始股權”兩個理財產品,故涉及這兩個理財產品的投資數額應從指控的犯罪數額中扣除。
【裁判結果】
對王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審查起訴階段對犯罪數額做出降低調整,最終判處緩刑。
@2020 版權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備 11005639號
公安備案 12010402000900
技術支持:onnuoIAD
電話咨詢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