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楊洋律師
【關鍵詞】 尋釁滋事罪、惡勢力
【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李某某兩年內結伙3次從事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人員相對固定,在一定區域內欺壓百姓,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并且其行為符合惡勢力集團的特征。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具有法定、酌定從嚴和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量刑時要根據所犯具體罪行的嚴重程度,結合被告人在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整體把握。對于惡勢力的糾集者、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量刑時要體現總體從嚴。
本案如果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為惡勢力集團成立的話,被告人李某某將會被從重,從嚴處罰。
【本案爭議焦點】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是否構成惡勢力集團。
【主要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某某并不符合惡勢力的認定標準,不應評價惡勢力犯罪。《理解與適用》中闡述了,為非作惡,不僅指行為性質不法性,同時也要求行為的動機、目的、起因帶有不法性。因為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印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就不宜歸入為非作惡之列。
二,惡勢力一般應在三人以上,本案當中僅僅只有被告人郭某、李某某兩人,在并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情況下,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理解與適用》中明確指出惡勢力是一類違法犯罪最值,作為共同違法犯罪的特殊形式,不論從刑法相關規定還是從文義解釋來看,其人數下限原則都應高于一般的共同犯罪行為,只有在“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十分明顯、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的極個別情況下,才可以考慮認定2人惡勢力。
【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不構成惡勢力集團,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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