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李常永律師、蒙雙怡律師
【關鍵詞】強奸罪
【案情簡介】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與宋某(女)系夫妻關系,后二人因感情破裂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自提起離婚訴訟至上訴期間,宋某與被告人張某分房居住。某日早上,被告人張某來至宋某居住的主臥內,因鎖事與宋某發生爭吵,后被告人張某強行與宋某發生性關系。同日,宋某報警,民警在現場將被告人張某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要點】
李常永律師、蒙雙怡律師出庭為張某辯護。辯護人對本案強奸罪罪名定性不持異議,但綜合全案事實與情節,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緩刑。
一,自首:事發后,張某明知宋某報警而留在家中等待,警察到來后,沒有抗拒抓捕的行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
二,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的評價:本案暴力程度輕微,被害人沒有明顯傷情;張某和宋某仍處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構成犯罪,社會危害性也顯著有別于普通的強奸罪;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成立強奸,張某主觀上存在不正確認識,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三,張某當庭自愿認罪、沒有前科劣跡,對宋某真誠抱歉,有悔罪表現,愿意對宋某作出賠償,取得其諒解。
四,從化解社會矛盾、有利于兩個未成年子女張某1、張某2成長的角度考慮,建議對張某適用緩刑。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采納辯護人絕大部分辯護意見,對張某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判決后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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