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 過失致人死亡罪、刑事辯護、獲罪輕判
【案情簡述】
張某某因說話方式不當引起趙某某(老年人)不滿,趙某某上前掐著張某某的胳膊,不管趙某某怎么掐拽、辱罵,張某某都始終保持克制沒有還手。后趙某某終于松手,放張某某離開了現場,隨后趙某某突然一頭栽倒在現場,后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搶救無效死亡。公訴機關以張某某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承辦過程】
本案在接受委托時已進入法庭審理階段。時間有限,承辦律師第一時間會見被告人、查閱案卷,并分別和承辦法官、檢察官溝通意見。通過抽絲剝繭式方法分析卷宗,發現檢方的證人沒有一人證實“張某某當天有毆打、拉拽或辱罵等過激行為”;二通過和檢察官溝通意見,發現檢察院內部對案件的意見并不統一。當庭發表辯護意見,認為張某某不構成犯罪。
【裁判結果】
法院綜合采納了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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